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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