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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協泰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所示申報權利期間係「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後起算3 個月內」,即登報期滿後3 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105 年3 月22日即登報,有太平洋日報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至105 年7月21日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105 年10月2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5 年12月19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諸本院收文戳之日期可明,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新台幣) │ │├─┼─────┼─────┼───────┼──────┼─────────┤│00│曜騰實業有│台灣銀行新│105 年1月27日 │52,693 元 │AJ四八七六九○四 ││1 │限公司陳冠│明分行 │ │ │ ││ │諺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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