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廖珮伶
- 原告陳國誠即誠群機械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2號聲 請 人 陳國誠即誠群機械廠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之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鑫逸實業│台灣銀行 │105年7月15日│130,830元 │AH七七三八00七│誠群機械廠│ │ │有限公司│平鎮分行 │ │ │ │ │ │ │郭豐熾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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