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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7號

聲請人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代理人
藍婉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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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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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楊梅分行│104 年6 月11日│ 181,351元│HS0三一一六八0│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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