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彭怡蓁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

上訴人
維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衡
被上訴人
張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小字第42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就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要旨參照)。若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及第471條第1 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小字第42號第一審小額訴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稱被上訴人當時係以觀摩、好奇心態至上訴人公司,並未以正式員工任職,且所交代事項無一能勝任,問題始終無法解決等語,核其上訴理由,僅係就實體上之事實為陳述或抗辯,並未於上訴理由狀內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之事實,要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認已依法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故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又關於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