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王暐婷 相 對 人 日升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5 年5 月5 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4 年8 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11,000元,並於105 年5 月16日前將上述款項匯入聲請人帳戶,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5 年5 月5 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