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周邦堅
- 相對人
- 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春寶」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鼎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