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聲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黃思誠 相 對 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參佰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2萬5,032 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上開調解方案中,就聲請人之部分係記載:「勞方黃思誠105 年8 月份工資99,000元、105 年9 月份工資62,700元、預告工資66,000元、資遣費55,963元,扣除勞健保及勞退後,同意合計給付勞方279,844 元」等語,堪認兩造僅就上述27萬9,844 元之範圍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請求,經核乃係就其餘參與調解之勞工4 人所得請求之金額併予計算之結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