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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曉芳陳振嘉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告
金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毅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告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伍日內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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