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總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毅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7 月22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5、7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