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鐵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義仁
- 被上訴人
- 侯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