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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鐵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義仁
被上訴人
侯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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