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張良陳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國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守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 、2 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萬6,6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6 萬9,828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嗣變更聲明第1 、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4,88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6 萬9,828 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原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本院自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