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趙添煌
- 上訴人
- 張富明
- 被上訴人
-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 萬4,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