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趙添煌 張富明 被上訴人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 萬4,0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