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邱政男
- 被告
- 晶亮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部分,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計算式:1,000+3,000-1,000=3,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