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富
- 被上訴人
- 葉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9,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