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