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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告
石凱豐
被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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