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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蔡牧容

  • 當事人
    石凱豐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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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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