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 原告
- 石凱豐
- 被告
-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