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7號
- 原告
- 陳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
- 被告
- 福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鳳
- 訴訟代理人
-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