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馮祖定
- 被告
- 豪宅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981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請求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其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