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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告
馮祖定
被告
豪宅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981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請求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其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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