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馮祖定 被 告 豪宅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981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請求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其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