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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 原告
    馮祖定
  • 被告
    豪宅家事清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馮祖定 被   告 豪宅家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981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請求關於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另其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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