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原 告 吳政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佳豪 被 告 吳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