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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原告
吳政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豪
被告
吳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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