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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姚重珍
  •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 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吳政達
  • 被告
    吳凱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凱倫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67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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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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