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凱倫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67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