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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凱倫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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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67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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