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代 理 人 陳正奇 相 對 人 游大吉 呂照斌 林俊偉 劉凡華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收買相對人游大吉等人所持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價格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0元【計算式:(30,000+100,000 +10,000+15,000)×0.15元=23,25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