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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3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3號

聲請人
郭勳南
相對人
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陳報昕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暨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於就任後,已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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