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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劉美華
相對人
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聲請人劉美華(女、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聲報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鈞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相對人尚有分配款可領取,是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鈞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成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於民國99年3 月31日清算完結,並經清算人即聲請人向本法院陳報,本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3號於99年4 月29日函准備查。又相對人財產遭另案債權人聲請本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清償債務後,尚有餘額可領回,有聲請人提出之本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影本為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本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3號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聲請人為前案清算人,聲請續為分派財產之清算人,尚無不當,茲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並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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