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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林如意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7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如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如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林展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林展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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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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