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 債權人
-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未約定者,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