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債 權 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未約定者,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