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2號債 權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債 務 人 裕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雅婷 債 務 人 江政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裕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欠缺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查江政蔚簽發系爭票號0000000 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號本票共七張未記載發票日,揆諸前揭說明,應為無效之本票。又本件經核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未能釋明其與債務人江政蔚間有給付貨款義務存在,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江政蔚清償上開貨款,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