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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320號

債權人
陳語柔
債務人
永利鑫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隆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協議書所示,債務人等並未明示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請求之消費借貸關係並非法定之連帶責任,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部分,即與前述規定及說明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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