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許世龍
- 當事人可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48號債 權 人 可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品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明文可參。故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品蓁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成立調解在案,有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5 年度司板小調字第440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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