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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債 權 人
殷仲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即久太塑膠有限公司、鄭旭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即久太塑膠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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