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債 權 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典之 非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債 務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債 務 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