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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0號

債權人
劉美珍
債務人
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佰壹拾柒萬元之違約金,及尚積欠之違約金玖佰參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至違約金依其性質亦有其適用,則債權人請求就已積欠之違約金部分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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