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3號債 權 人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御珍饌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681 條係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連帶負其責任。如未向合夥事業請求貨款,即無從知悉其合夥財產是否不足清償債務,更不知其不足金額如何,是顯難令各合夥人逕負連帶給付責任。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62號判例參照。 二、故本件應以御珍饌食品行為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