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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原告
    黃晴汝即紫晴商行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債 權 人 黃晴汝即紫晴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御珍饌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681 條係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連帶負其責任。如未向合夥事業請求貨款,即無從知悉其合夥財產是否不足清償債務,更不知其不足金額如何,是顯難令各合夥人逕負連帶給付責任。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62號判例參照。 二、故本件應以御珍饌食品行為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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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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