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駱璋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債 權 人 駱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振財即富豊企業社、王許美梨、王苡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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