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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

債權人
呂淑滿
債務人
詮貿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票號UA0000000 號支票,債務人並非發票人,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該支票所載票款及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債權人應以正確之發票人為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方屬適法,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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