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24號債 權 人 鑫富田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