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02號債 權 人 合益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苗栗縣頭份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慈華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江慈華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市,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