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債 務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