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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8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35號

債權人
劉建昌
債務人
孫銘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借款之貳佰伍拾萬元外,其餘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且債權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2011年6 月1 日借款條,其借款人為第三人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債務人孫銘澤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該借款條所示之借款,於法亦有未合。準此,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5 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暨逾期未補正完全,自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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