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 異議人
- 李俊卿
- 異議人
- 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彰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呂新華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60號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呂新華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大山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