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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蔡智文即米多麗商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7號債 權 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債 務 人 蔡智文即米多麗商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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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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