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06號債 權 人 台灣歆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