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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

異議人
豐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成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雪
法定代理人
袁文聰

上列異議人即相對人與債權人胡榮駿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豐麒營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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