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 原告阮秀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5號債 權 人 阮秀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退票理由單。若無,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例如:借款、貨款等)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另如未約定利率,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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