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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債權人
劉碧洋
債權人
池春榮
債權人
林鈺喬
債權人
何俊萍
債權人
簡文鐘
債權人
邱吉龍
債務人
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東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碧洋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池春榮清償參拾柒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鈺喬清償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俊萍清償肆拾萬零壹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文鐘清償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吉龍清償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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