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6號債 權 人 盛伸模具彫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