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11號
- 債權人
- 阮秀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三、再查債務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劉翠芬,故請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