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8號
- 債權人
- 光榮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佩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是否係請求返還借款。
二、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為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點亦應更正以到期日94年2 月28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