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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債權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債務人
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弘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品曜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李應財」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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