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林志傑 債 務 人 宏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正熙 人 債 務 人 陳東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玖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